与赞美网同工的来信,关于版权的神学及法律知识,也包括主内音乐制作机构的责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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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邮件的文字版:

原邮件在最下面。

 

Hi, Shan Dan,

平安,期待你可以在主里看完下面的解释,特别是最后面几点。

我要支持的立场和观点大致有这几个:

1. 中国教会的难处是属灵的,不是属世的。政府有时不让我们发行基督徒音乐,是神的时间问题,神若不定意允许我们受苦,我们岂能受苦呢?所以我们忍耐等候。

2. 盗版不是犯罪呢?透过犯罪的事情来做神的福音事工,岂不是应当责备的么?岂可说

3. 守望前前后后乃是为了信仰,而且是要按照法律注册登记的(从这点比其他不登记的教会恐怕更合法了),守望事件前后可以参考普世科学网的文章: http://www.pacilution.com/ShowArticle.asp?ArticleID=3044

4. 我没有说你们从中得利,只是要弟兄姊妹悔改离弃所行的偷盗之恶。

5. 市场如何,供给便如何。如果大家不再听盗版赞美诗,我想会有人去免费供给赞美诗版权给各大网站,让大家下载的。看看我心旋律,他们是免费的: http://www.momh.org/mission.php 还有圣以琳:http://www.elim12.org/

6. 中国市场没有已经发行的正版赞美诗么?看看这里: http://www.baojiayin.com/audio-visual/hymn-and-music/

7. 小附《王子音乐》的责备和失望(20131202检查,链接已经失效。原文大致内容是对主内网站无偿使用其音像制品和对下面那些在评论中说“感谢主”的使用者的责备): http://www.childrenofgodmusic.org/resource/copyright/%E4%B8%89%E8%AB%87%E7%89%88%E6%AC%8A%E5%95%8F%E9%A1%8C.pdf

8. 先侵权后被告诉版权就停止侵权的道理是强盗逻辑,不是圣经的带领。这好一个人强奸了一位哑巴妇女,然后被其他人谴责强奸哑巴妇女是得罪神的,于是他就停止强奸哑巴妇女,然而继续地强奸精神病妇女,直到有人说强奸精神病妇女也是犯罪,才又停止。正确的做法是从来不强奸妇女。也就是,你们如果不能确定获得了网络传播权(购买了某首音乐的播放版权,并非必然拥有其传播权,因为传播权几乎与所有权相同),就只能发布到网上。以这个道理,审视赞美诗网版权声明,会如何呢:http://www.zanmeishi.com/site/copyright.html —— 20131202补充:就是世人的优酷或者土豆也不敢如此声明。

Screen Shot 2013-12-02 at 5.54.09 PM

9. 圣经借着我向你说No了,你怎么还说要上帝亲自对你说No呢?现在的恩典不要,难道要神以忿奴来拆毁这些草木禾秸的工程么?

10. 我之前在一家主内的图书、音像在线零售店工作时,我们常为圣经的ISBN号和海外图书的成功引进而祷告。忍耐等候,若主愿意,中国必然可以突破。

11. 出路1:我认识一些中国大陆的基督徒音乐人,他们已经录制了不少歌曲,如果大家不再继续地侵权港台中文赞美诗,则他们的歌曲可能会开始在大陆广为传唱。

12. 出路2:建议你们找专门的法务和传道人来审核你们的网站(降低法律风险),把那些不知道是不是侵权的歌曲全部下线(只能上线有传播权和明确是免费传播的赞美诗,古典赞美诗也不行,除非你确认那些负责制作的个人或者机构是明确授权的),然后,你们再以你们的影响力来鼓励教会诗班或者职业基督徒音乐人来录制免费歌曲给你们,好让大家免费下载。你们也可以鼓励大家募捐给你们,让你们有更多的财力去收集和制作更多的免费赞美诗。

13. 20131202补充: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关于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判定侵犯版权行为未触犯刑法的问题,请看此文章: 论网络时代背景下的版权之刑法保护 ———由主流视频网站统一删除视频剧集引发的思考: “美国1997年《非电子盗版法》已经全部取消侵犯著作权罪主观上必须有获得经济利益的目的要求。由此可见,美国在应对网络技术条件对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冲击,在刑事立法上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对策。除了美国,实际上大部分市场经济发达的国际也纷纷采取相应的行动,如日本、意大利、英国、我国的台湾地区、香港地区等都在制定或者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要求,取而代之的只是要求有侵犯他人权利的故意即可。从上述国家在应对网络著作权犯罪的形式立法中可以发现,这些国家之所以纷纷放弃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追求就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刑事法律保护制度的冲击。取消以营利为目的即是借鉴国际网络著作权刑事立法的经验,而同时也是加强网络环境下著作刑事保护的客观需要”。中国的刑法在发展,个人判断迟早有一天刑法会针对网络传播者的特殊情况,而采纳国际主流做法。

附:什么版权?看看这里:中国已经加入的版权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http://baike.baidu.com/view/286638.htm

小方

2012年9月6日21时28分39秒

2012/9/6 Shan Dan support@zanmeishi.com

方弟兄,

你有这个感动是好的,事实上也不是只有你一人才知道使用盗版是非法的,到目前为止也不是只有你一个人号称要维权的。

就像弟兄所在的守望教会,被政府定性为非法聚会,那么你们是否就不要聚会了?

只是你在我们这个国家这样的环境中做这样的事情,你的行为究竟是否合神的心意,这个需要时间印证,也需要神亲自监察。

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我的领受是在这个过渡时期(因政府的逼迫赞美诗专辑在国内无法正常发行期间)继续借助赞美诗音乐推动福音,赞美诗网事工以后会做的更大,赞美诗音乐只是赞美诗网的一个小小的部分而已,并且神给我的异象比现在的还要大,这个不是我一个人的事,也不是为着我个人的好处而做,假如神有一天说NO了,要拿去,我也无所谓,因为这一切本不属于我,赞美诗网也没有一个全职同工来依靠这个网站生存。

神的国度要向前进是没有任何人能拦阻的,以后你要做什么凭你自己的领受去做就是,我也不想再纠结在这个,以后请不要在邮件中抄送给我,这个事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你如果有能力,我盼望你能去做政府的工作,去跟他们说为什么拦阻赞美诗音乐在大陆发行?你应该去维护这个更大的权利,这样赞美诗网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了,这样才能解决根本的源头问题,你这种以点带面的做法恐怕实行起来很困难。

我的立场依然是会尊重创作者的意愿,只要是作者申明要求删除,我就会立即执行。没有赞美之泉的音乐,还有很多的其他授权音乐可以给大家听,而且现在像赞美之泉这样好的赞美诗创作团队神也在不断兴起,并且很多都是愿意免费开放给大陆的弟兄姊妹的。

诗 127:1 若不是耶和华建造房屋,建造的人就枉然劳力;若不是耶和华看守城池,看守的人就枉然警醒。

愿神祝福你!

 

 

 

2 thoughts on “与赞美网同工的来信,关于版权的神学及法律知识,也包括主内音乐制作机构的责备”

  1. 小方弟兄你好,很期待能和你一同在互联网上同作主工。之前你的博客还一直不能回复呢!赞美诗网的版权问题,我之前也一直在疑惑,后来就搜索到了你的文章。目前,我自己是尽可能的从报佳音网站上购买CD!我的网站是 http://bible.trustedf.com ,愿能更多认识你!

  2. 在赞美之泉版权部门已经明确发邮件给我和赞美诗网的情况下,我并没有看到赞美诗网按照他们的承诺,删除侵权的赞美诗,也没有任何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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